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度簡字第一二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一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藥丸貳顆(各淨重零點貳玖零陸公克、零點貳柒陸參公克,驗餘後各淨重零點壹參參陸公克、零點壹零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於犯罪事實部分補充記載:甲○○將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二顆,交由同行知情之友人 黃丹群 暫時保管,二人基於持有毒品之犯意聯絡而共同持有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