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七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七五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一○七二││壹│柒拾玖││├─┼───────────────┼──────────────┼────┼───┼────┼───┤│2│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一八五九││壹│玖拾││├─┼───────────────┼──────────────┼────┼───┼────┼───┤│3│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四七二六││壹│捌佰貳拾││├─┼───────────────┼──────────────┼────┼───┼────┼───┤│4│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五三二八││壹│捌佰玖拾││││││││捌││├─┼───────────────┼──────────────┼────┼───┼────┼───┤│5│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五八九八││壹│壹佰陸拾││││││││玖││├─┼───────────────┼──────────────┼────┼───┼────┼───┤│6│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六二二九││壹│柒佰陸拾││├─┼───────────────┼──────────────┼────┼───┼────┼───┤│7│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ND─一七六五二三││壹│壹仟││├─┼───────────────┼──────────────┼────┼───┼────┼───┤│8│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ND─一七六五二四││壹│壹仟││├─┼───────────────┼──────────────┼────┼───┼────┼───┤│9│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NX─○二○○八三││壹│玖佰貳拾││││││││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