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1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莉蓉
被   告  潛偉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貳佰伍拾陸元,及就其中新台幣壹
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就其中新台幣柒仟玖佰
肆拾捌元,自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亦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