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伃珊 即 郭惠萍 等人之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中所稱「被繼承人林**所遺留之遺產」
,「林**」為何人?其遺產為何?並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
戶謄本、遺產清冊。
二、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中所稱「予以裁判分割」,應為如何之
分割(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
三、補正以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含全體共有人):
①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②坐落彰化縣○○鄉○○段○○○○○○○○○○○○○○○○○○○○號
土地。
四、補正全體被告(即繼承人)之正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及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