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15號聲請人 楊克誠 代理人 陳正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10│├──┼──────────┼────────┼──┼──┤│0002│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30│├──┼──────────┼────────┼──┼──┤│0003│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64│├──┼──────────┼────────┼──┼──┤│0004│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510│├──┼──────────┼────────┼──┼──┤│0005│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61│├──┼──────────┼────────┼──┼──┤│0006│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67│├──┼──────────┼────────┼──┼──┤│0007│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74│├──┼──────────┼────────┼──┼──┤│0008│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