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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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犯罪日期│96年7月2日│96年7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6年毒偵字第3959│彰化地檢96年毒偵字第4445││及案號│號│號│├──────┼────────────┼────────────┤│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6年度訴字第1633│彰化地院96年度訴字第1835││院、案號及判│號,96年10月22日│號,96年11月29日││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12日│9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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