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誣告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誣告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誣告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馬蕙梅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誣告│家庭暴力防治法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69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2、││││4款│├───────┼─────────────┼─────────────┤│犯罪日期│95年1月1日│95年7月16日│├───┬───┼─────────────┼─────────────┤│偵│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23224│1930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年│96│95│││案├─┼─────────────┼─────────────┤│後││字│上訴│簡上│││號├─┼─────────────┼─────────────┤│事││號│236│1338││├─┼─┼─────────────┼─────────────┤│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3│1│││期├─┼─────────────┼─────────────┤│││日│19│1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96│96││確│案├─┼─────────────┼─────────────┤│││字│上訴│簡上││定│號├─┼─────────────┼─────────────┤│││號│236│1338││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4│1│││期├─┼─────────────┼─────────────┤│││日│9│16│├───┴─┴─┼─────────────┼─────────────┤│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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