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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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7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8月25日│96年2月5日│96年4月18日採│96年3月18日│││││尿前72小時內││├─────┼───────┼───────┼───────┼───────┤│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95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度及案號│毒偵字第4575號│毒偵字第3113號│毒偵字第5076號│毒偵字第5077號│├─────┼───────┼───────┼───────┼───────┤│最後事實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彰化地院96年度│彰化地院96年度│彰化地院96年度││法院、案號│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33號,│訴字第2005號,│訴字第2606號,││及判決日期│訴字第1008號,│96年9月27日│96年11月30日│96年12月28日│││96年6月12日││││├─────┼───────┼───────┼───────┼───────┤│判決確定│96年7月2日│96年10月26日│96年12月24日│97年1月30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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