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三年六月;又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減為拘役拾伍日,拘役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殺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殺人等罪,其中殺人部分並因自首而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殺人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侵占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馬蕙梅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殺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宣告刑│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七│拘役三十日│││年││├───────┼─────────────┼─────────────┤│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刑法第214條│├───────┼─────────────┼─────────────┤│犯罪日期│90年1月1日│85年10月│├───┬───┼─────────────┼─────────────┤│偵│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0│││案├───┼─────────────┼─────────────┤│年│字│偵│││號├───┼─────────────┼─────────────┤│度│號│1027││├───┼───┼─────────────┼─────────────┤││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年│90│89│││案├─┼─────────────┼─────────────┤│後││字│上訴│上易│││號├─┼─────────────┼─────────────┤│事││號│1135│1093││├─┼─┼─────────────┼─────────────┤│實│判│年│91│89│││決├─┼─────────────┼─────────────┤│審│日│月│4│9│││期├─┼─────────────┼─────────────┤│││日│22│29│├───┼─┴─┼─────────────┼─────────────┤││法院│最高法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年│91│89││確│案├─┼─────────────┼─────────────┤│││字│台上│上易││定│號├─┼─────────────┼─────────────┤│││號│3674│1093││日├─┼─┼─────────────┼─────────────┤││確│年│91│89││期│定├─┼─────────────┼─────────────┤││日│月│7│9│││期├─┼─────────────┼─────────────┤│││日│4│2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減為拘役十五日,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三年六月│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附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