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脫逃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8月18日間犯脫逃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馬蕙梅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強盜│脫逃│├───────┼─────────────┼─────────────┤│宣告刑│有期徒刑五年二月│有期徒刑三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161條第1項│├───────┼─────────────┼─────────────┤│犯罪日期│88年8月18日│88年8月18日│├───┬───┼─────────────┼─────────────┤│偵│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及├───┼─────────────┼─────────────┤│查│年│89│同左││案├───┼─────────────┼─────────────┤│年│字│偵│同左││號├───┼─────────────┼─────────────┤│度│號│3606│同左│├───┼───┼─────────────┼─────────────┤││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同左││├─┬─┼─────────────┼─────────────┤│最││年│89│同左│││案├─┼─────────────┼─────────────┤│後││字│上訴│同左│││號├─┼─────────────┼─────────────┤│事││號│1507│同左││├─┼─┼─────────────┼─────────────┤│實│判│年│89│同左│││決├─┼─────────────┼─────────────┤│審│日│月│12│同左│││期├─┼─────────────┼─────────────┤│││日│20│同左│├───┼─┴─┼─────────────┼─────────────┤││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同左││├─┬─┼─────────────┼─────────────┤│││年│89│同左││確│案├─┼─────────────┼─────────────┤│││字│上訴│同左││定│號├─┼─────────────┼─────────────┤│││號│1507│同左││日├─┼─┼─────────────┼─────────────┤││確│年│90│同左││期│定├─┼─────────────┼─────────────┤││日│月│1│同左│││期├─┼─────────────┼─────────────┤│││日│27│同左│├───┴─┴─┼─────────────┼─────────────┤│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得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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