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17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172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照勤
被   告  溫正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8月9日所宣示
之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之被告應更正為「溫正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
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
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
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原宣示判決筆錄之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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