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10號聲請人 邱讚智 (即 邱李邁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0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4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32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8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3100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44008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