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91號原告 洪文芸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曼都 整型外科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查廖宜祥律師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並請具狀更正起訴狀所列被告訴訟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