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14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520、16807、17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文玲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12月1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