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金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慧瑄選任辯護人蔣子謙律師
李岳洋律師被告 張雅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111年度金簡字第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何孟璁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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