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67號原告 陳玉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