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85號原告 許建宗 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 高銘樹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2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904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6,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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