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66號原告啟弘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憲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商凱因爾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3,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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