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87號原告奇點創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益隆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2,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