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八八號
聲明人即受刑人甲○○右聲明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六九四三號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即受刑人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0號裁定「甲○○因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該案確定後,經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惟該署檢察官卻指揮執行一年八月,殊屬不當,爰聲請法院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是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者,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甚明。經查被告曾犯詐欺罪、贓物罪及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一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此有該裁定在卷足稽。綜上所述,本件相關判決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及本裁定均非本院(參台灣稿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一0號裁定附表),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聲請人應向諭知該裁定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聲明異議,乃聲請人竟向本院為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