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23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丁○○被告丙○○
現應送乙○○
現應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原名臺灣銀行,經組織變更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被告丙○○先後於民國(下同)88年至91年間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分別借貸6筆就學貸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49,772元,約定本金及利息自被告丙○○完成學業之日後滿1年起,以每個月為1期,分12期,平均攤還,借款利息則按訂約時所屬學年度開始時(即8月1日)之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0.5計算,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攤還本金,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就本金全數清償外,並自遲延日起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繳款迄今,被告丙○○即應將借款一次清償,計尚積欠借款149,7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依據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第15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放款借據在卷可按,是本件被告之住所雖非在本院轄區,惟基於上開說明,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被告戶籍謄本、財政部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而被告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編號│尚欠本金金額│應收利息之利率及其起迄日│逾期違約金之利率及起迄日│├──┼───────┼───────────────┼────────────────────┤│1│27,140│7.7%│自9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自9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2│26,334│7.7%│同上││││自9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3│24,051│7.7%│同上││││自9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4│25,263│7.7%│同上││││自9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5│23,017│7.502%│同上││││自9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6│23,967│7.502%│同上││││自9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14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