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六)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中)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中)選任辯護人 連銀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中)選任辯護人 張世興 律師
游雅鈴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丁○○前經本院認犯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8月30日執行羈押,嗣自93年11月3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月29日,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月30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周占春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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