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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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添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添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添福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何方興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