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正昇上列聲請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正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昇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1日以98年度交上易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自98年10月2日起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484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何方興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