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8號聲請人 林茂龍 關係人 林郭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林葱 (女,民國32年10月9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林郭秀(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葱之監護人。
指定林茂龍(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葱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林葱之胞弟,林葱自民國99年8月17日起因罹患出血性腦中風、高血壓、肺炎等症狀,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97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關係人林郭秀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聲請人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戶口名簿影本、身分證影本各1份為憑;又本院審驗林葱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林葱之姓名、年籍等事項,其對點呼姓名無反應(聲請人表示其聽不到),並斟酌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趙星豪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林葱自幼即罹患中度智能不足,聽覺喪失及言語表達障礙,後因出血性腦中風造成肢體偏癱及意識障礙,在鑑定時,對呼喚無反應,亦無言語表達能力,故林葱因其心智障礙,已無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之能力等語,此有本院100年3月15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林葱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關係人林郭秀為受監護宣告人林葱之弟媳,並經親屬成員決議由關係人林郭秀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林葱之監護人,亦有親屬會議紀錄1份在卷可稽。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關係人林郭秀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林葱之最佳利益,爰選定關係人林郭秀為監護人;又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人林葱之胞弟,並經親屬成員決議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