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37號
原告丙○○
弄2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公所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乙○○
樓上當事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原告主張中關於「新竹縣○○鎮○○段○○○○號(重測前為新竹縣○○鎮○○○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鎮○○段○○○○號(重測前為新竹縣○○鎮○○○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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