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817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榮民
計程車業服務中心新竹分中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號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98年3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