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2歲指定辯護人康春田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2月3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廖淑華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