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29號聲請人高雄縣大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
丁○○戊○○庚○○
6號己○○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62號判決確定,其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李崑良附表(計算書):
┌──────────────────────────┐│計算書│├────────┬────┬───────┬────┤│項目│支出人│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聲請人│188,000│包含支付│││││命令聲請│││││費│├────────┼────┼───────┼────┤│公示送達登報費用│聲請人│500│││││││├────────┼────┼───────┼────┤│合計││18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