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第二次延長羈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坤地法官王淑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