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六五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富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嚴雀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六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自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則自本件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起算抗告期間五日,計至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其抗告期間原已屆滿,惟該日為星期日,應以其次日代之,即至同年一月十三日其抗告期間業已屆滿,乃抗告人遲至同年一月二十日始行提起抗告,有本院收文日期章可憑,顯已逾上開法定抗告期間,按之上開規定,係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