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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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五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一、第二十二行、理由欄一、第二十五行之「:交付保護管:」應更正為「:交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欄之「:第四十一條,:」應更正為「: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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