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439號
原 告 劉惠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賢桓 、彭賢桓之配偶間因侵害配偶權事件
請求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彭賢桓、彭賢桓現
任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據以書狀更正被
告姓名、可供送達之住居所提出於法院(須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