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全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全字第27號

聲請人 高驥元

當事人與 李家原 間假扣押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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