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605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DEDI(中文姓名:得迪,印尼籍)
男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