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小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禧年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思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
,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於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命上訴
人於補正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該補正通知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送達上訴人,而
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