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小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精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炳志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9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佐,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