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424號
原告 張棧治
被告 陳孟佳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400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陳孟佳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原告張棧治撤回告訴,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00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至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附件: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