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42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424號

原告 張棧治

被告 陳孟佳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400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陳孟佳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原告張棧治撤回告訴,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00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至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附件: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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