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6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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