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哲睿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停止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甲○○所犯各案均坦承不諱,且除 金國寶 銀樓及 金久裕 銀樓案件外,其餘案件均係其向警方自首而查獲,而被告犯下搶案,實有諸多苦衷,因被告父親急需現金周轉,向地下錢莊借貸十萬元,被告家境清寒,無能為力,始鋌而走險犯下搶案,鑄成大錯,被告已於桃園看守所完成終身大事,被告妻子患有憂鬱症及燥鬱症,有多次自殺紀錄,希望得以具保返回家中探視年邁父母、妻子及稚兒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
二、三款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七年一月五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然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二○九九號判決有期徒刑確定,並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經檢察官執行指揮而至臺灣桃園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各一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業經另案發監執行,已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