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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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36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李冠毅 (即 李權文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嗣本院以105年度桃小字第36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3日內補繳不足之500元,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14
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
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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