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76號
原   告  陳世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明珀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0,00
0元(即原告聲明請求給付金額),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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