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立暘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松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嘉義縣新港奉天宮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9,63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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