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46號案號受理,並於97年9月19日判決,於97年10月2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6.04│97.04.1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558號│字第109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46號│97年度訴字第10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9.19│97.07.22││├───┼────┼─────────┼─────────┼───────┤││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46號│97年度上訴字第5043││││││號││││││(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判決│97.10.21│98.01.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361號│第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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