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947號
原   告  陳月英
被   告  陳坤彬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年3月8日下午3時3分,在本院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未繳納
足額裁判費,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
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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