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8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芝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淵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銘欽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