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侵上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6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余忠益律師
鄭仁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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