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268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名喨 第一審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6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而本案為強制辯護案件,揆諸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673號刑事判決意旨,應裁定命上訴人及第一審辯護人補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