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619號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雖抗告人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30號裁定駁回在案。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