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上字第35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桂峰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海玲 (原名 林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5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其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上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第三審。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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